樓市變幻,房子一天一個價,買房的人要承擔買到房后房價下跌的風險,賣房的人也不能因為房子賣了后價值上升而賴賬。近日,江陰的朱老先生就為了這賣房的事搞得很郁悶。

 

朱老先生有套安置房閑置,20097月,他與薛女士簽訂了賣房合同,約定將這套房子連同車庫一起轉讓給薛女士,成交總價401800元。簽合同當天付定金30000元,朱老先生辦理好房產證、土地證后過戶給薛女士時,薛女士再將余款371800元一次性付清。雙方同時約定,在20098月底完成過戶。合同簽好后,薛女士當場支付了定金30000元。之后一直到10月,薛女士都沒有等到朱先生辦理過戶的通知。等不及的她便給朱先生去了一封函書,催促朱先生趕快過戶,但朱先生依然沒有動靜,遲遲不肯交付。無奈,薛女士便將朱先生告到了法院。

 

原來,朱先生那套安置房在賣給薛女士之時,里面還住著租房的房客,并且租期未到。看著房價一天高似一天,朱先生后悔莫及,認為當時賣給薛女士時賣得太便宜了,所以當薛女士催促他趕快交房,不要再出租時,他便跟薛女士協商,說這房子賣給你賣得太便宜了,交付給你之前這段時間的租金就當補償給我吧。薛女生聽了自然很生氣,這合同上約定得好好的,怎么能嫌賣得便宜就不交付呢,斷然拒絕了他。直到對簿公堂,朱老先生依然堅持己見,非要把這少賺的錢補回來,提出,房子賣給薛女士可以,但要460000元,車庫還得另行計價。

 

朱老先生的行為明顯違背了他與薛女士的合同,法院審理后,判決朱老先生在判決生效起10日內協助薛女士辦好房屋過戶手續,薛女士同時支付剩余房款371800元。

 

本以為這事到這兒也就結束了,哪知從法院回去后,朱老先生不履行判決,依然不過戶給薛女士。薛女士憤怒有余,便到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局的法官上門執行,卻又生出一樁事來。朱老先生的妻子,一個六十幾歲的老太太,一屁股坐在門口,愣是攔著法官不讓進,直嚷嚷這房子她也有份,朱老先生賣房沒經她同意。朱老先生便也在旁邊說,賣這房子是他一個人的主意,如今老婆不同意,不能賣。老太太尋死覓活,情緒激動,執行法官去了幾次,次次如此,倒是犯了難,只得再做雙方工作,看能否和解。幾次三番地與雙方當事人談話、做工作,直到前幾日,朱老先生與薛女士終于達成了協議。薛女士放棄購買這套房屋,朱老先生退還薛女生已付的3萬元定金,另外再支付2萬元以作賠償。

 

法官提醒,經濟行為有風險,買賣雙方均應充分估計買賣行為的風險,一旦簽好合同,反悔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