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打工,與妻子交流甚少,夫妻關系日漸淡化,妻子兩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對于財產妻子前后陳述不一,矛盾不斷。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葉某與丈夫花某于200096日登記結婚,200194日生一女兒,目前隨妻子葉某生活。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矛盾,加之丈夫出國打工雙方分開時間較長,雙方交流較少,夫妻感情日漸淡化,妻子葉某20108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之后,雙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妻子遂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妻子葉某在訴狀中稱雙方無婚前和婚后財產,庭審時也明確過雙方無婚前和婚后財產,庭審中被告稱其有個人財產四合組櫥1套、大桌子1張、25寸春蘭牌彩電1臺、梳頭桌(與電視櫥混用)1張、摩托車1輛,妻子葉某質證時稱系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原告在庭審時還主張有夫妻共同財產惠普筆記本電腦1臺、摩托車1輛,現在被告處,被告僅認可有摩托車1輛。

 

本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產生矛盾后,本院曾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后雙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現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且離婚態度堅決,可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兒目前隨原告生活且被告經常在外地打工,根據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本院認為小孩隨原告生活為宜,由被告依法給付撫養費;對于雙方財產上的爭議,因原告在訴狀中明確雙方無婚前和婚后財產,在庭審過程中也曾作過同樣的明確回答,但在被告提出的現在原告處的四合組櫥1套、大桌子1張、25寸春蘭牌彩電1臺、梳頭桌(與電視櫥混用)1張為被告婚前財產時,原告又主張上述財產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顯然,原告的陳述可信度較低,本院確認上述財產為被告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歸被告所有。原告還主張被告處有共同財產惠普筆記本電腦1臺,因被告否認,本院對此不予認定。對被告認可的共同財產摩托車1輛,本院予以認定,因該車由被告使用,且價值并不高,本院確定在離婚時摩托車歸被告所。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貼補撫養費300元,財產歸被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