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屋頂施工摔傷 雇主按責賠償損失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4-27 瀏覽次數:819
因房屋漏水,房主請工人修繕,有一名工人在屋頂操作時因房梁突然斷裂,致使工人摔傷。雇工受傷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承擔80%的責任,賠償原告王某7萬余元。
李某家的房屋年久失修,出現房屋漏水,2016年8月10日,被告李某便找到王某和劉某二人,讓你將屋頂瓦片翻新,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李某以1000元的價格將自家屋頂瓦片翻蓋、雜物清理工作交給劉某和王某完成。三天后,王某和劉某一起到李某家為其房屋翻蓋房頂,由于李某將大門打開后,提供梯子上房頂讓兩工人屋頂清理干凈并安裝新的瓦片,自己便外出辦事去了。由于該房屋已建好十多年,疏于管理、維護,李某事先也未提醒王某注意,檢修過程中,房梁突然斷裂,王某摔下受傷。后經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經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王某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李某向王某支付1萬元醫療費后便不愿再承擔其他費用,王某遂以雇員損害賠償糾紛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辯稱,王某在工作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佩戴安全保護設備。當初與王某協議約定以價格包干的形式發包業務,工具、材料由對方提供,雙方不存在管理和支配指示,應認定為承攬而非雇傭法律關系,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一起因提供勞務者受害引起的責任糾紛。原告與被告是雇傭關系,原告受被告的致使、監督、管理,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動力而非勞動成果。關于被告在訴訟中辯稱原、被告雙方系承攬合同法律關系,應按照承攬法律關系確定責任的問題,因雙方口頭協議約定的履行內容系農村房屋瓦片翻蓋,僅僅是單純的提供勞務行為,因此應按照雇傭合同法律關系認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雇員)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王某受被告李某雇請為其房屋整修翻瓦,因被告房屋興建多年、年久失修,致房梁斷裂原告摔傷,被告李某應當承擔原告受傷后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王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也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可酌情減輕被告李某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情況,認定被告李某承擔80%的責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