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電動汽車 投了保險亦難免責
作者:錢海惠 發布時間:2017-04-26 瀏覽次數:736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電動汽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代步工具,因其經濟便利,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喜愛,但隨之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東臺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電動汽車所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6年1月,王某駕駛著剛買的四輪電動汽車上路行駛時,不慎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考慮到其所駕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王某遂陪同李某一同去保險公司辦理賠償事宜。可事情并沒有那么順利,保險公司表示王某系無證駕駛,故對李某的損失不同意賠償。王某則認為,自己所駕駛的是純電動汽車,不屬于機動車,無需駕駛證,既然自己投了保險,就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理賠未果,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車輛是否為機動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機動車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屬于機動車。
本案中,案涉車輛的驅動裝置雖為電瓶,但該車的總重量為1268公斤,最高時速83千米/小時,已達到機動車的標準,該車已進行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表明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布的機動車名錄上已將該類車輛列為機動車,且作為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者險,故該車屬于機動車,王某無證駕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李某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王某按責承擔。
寄語:對于電動汽車的購買,應謹慎選擇經過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在工信部發布的《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范圍內,憑相關憑證,辦理牌照以及保險事宜,且駕駛該類車輛,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方可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