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同學打鬧,最終導致一人骨折,落下十級傷殘。傷者、打鬧的同學、學校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金壇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因小學生打鬧而引起的身體權糾紛案件。

  原告滕某系陽光小學(化名)二年級的學生,2015年11月13下午他所在的班級上體育課,在休息期間原告去上廁所,出來時看見了自己的同班同學劉某和李某還有六年級的王某,因原告平時常與他們一起玩,出于好玩的心理,滕某悄悄跟隨其后,隨手拍了一下劉某的肩膀就笑著跑開。王某見狀,回頭就在后面追趕滕某,滕某在逃跑過程中不慎在廁所北側的踏板上滑倒受傷。體育老師發現滕某受傷以后,立刻驅車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并墊付了部分醫藥費,經拍片確定,滕某系右肱骨踝骨折。經鑒定,滕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2016年4月,原告將王某及學校共同訴至本院要求兩被告共計承擔近十萬元的費用。

  本案經承辦法官多方調解,和王某家長和學校多次溝通,被告王某同意支付原告滕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共計人民幣32000元(已當庭履行);學校同意支付原告滕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人民幣11693元,雙方均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小學生作為未成年人群,缺乏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家長和學校要引導學生的行為習慣,例如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打鬧、禁止用彈弓、橡皮筋、玩具槍等危險器具參與玩耍,以免誤傷他人等,促使學生形成安全行為習慣,防患于未然,并開展安全教育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從而在學習生活中遠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