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轉載需謹慎 小心被告侵犯著作權
作者:王雅勤 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7-04-18 瀏覽次數:777
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為廣大網絡用戶提供了一個傳播交流文學、照片、視聽等作品的平臺,和傳統媒體一樣,自媒體同樣會引發版權風險。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新浪博主起訴昆山某傳媒公司擅自轉載其原創文章而引發的侵害著作權糾紛。
經審理查明,本案原告曹女士系一名新浪博主,自2008年起她便以“夏季紫羅蘭”的網名在新浪博客發表個人文章600余篇,積累了一定人氣。2016年7月,曹女士偶然發現昆山某網站,在未獲得曹女士的許可下,擅自轉載了她于2010年5月發表在新浪博客的一篇原創文章《女人旺夫的5大經典表現》,且未支付她任何稿酬。曹女士認為,自己在原文下面已明確注明“原創稿件,新浪獨家,未經本人許可允許,任何贏利性紙媒體、網站不得轉載。剽竊必究!”,該網站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本人原創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故一紙訴狀將該網站的經營者昆山某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繼續侵犯曹女士著作權的行為,并在該網站首頁書面道歉一個月,同時賠償曹女士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庭審中,該公司則抗辯稱,自己經營的網站屬于公益及新聞類網站,雖然轉載了原告的作品但是網站并沒有因此獲利,且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故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為妥善化解此起糾紛,承辦法官在庭審結束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力促調解,最終原被告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作為補償,原告則向法院申請撤訴,獲法院準許。
法官提醒:現實中,仍有部分人持錯誤觀念,認為著作權只屬于作家、畫家、導演等這樣一類從事專項職業的人群,實際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尤其是當今的自媒體時代,人人都可以通過網絡上傳、發布、傳播自己的原創作品成為作者和著作權人。網絡資源雖具有開放性、共享性的特征,但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一樣受到法律保護不容侵犯,遺憾的是,廣大網民還未真正認識到網絡版權的重要性,肆意復制、轉載、鏈接、抄襲他人發布在網上的原創作品,而不少網絡著作權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作品在網絡上肆意傳播是對自己權益的侵害,反而認為是對自己及作品影響力的宣傳,因此,網絡逐漸成為了侵權盜版的“重災區”。法官提醒,廣大網民通過網絡轉載、分享和使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樹立版權意識,尊重和維護原創作者的合法著作權益,對他人作品使用和傳播時,要取得原創作者的同意或者符合《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使用”條件,否則或將如本案被告一樣承擔相應侵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