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失敗,婚介公司來買單?
作者:張睿 發布時間:2017-04-13 瀏覽次數:724
朱某心儀Y婚介公司的一名女會員,欲通過該婚介公司介紹與該名女會員見面。于是,朱某向Y婚介公司繳納了2980元會員費,成為了Y婚介公司的會員。后,Y 婚介公司應朱某要求,先后兩次安排其與該名女會員見面,但均相親失敗。朱某認為其是因能夠與女會員見面相識才加入了Y婚介公司的會員,現相親失敗,其見面目的未能實現,其簽訂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實,合同條款顯示公平,故要求撤銷與Y婚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并退還其繳納的會員費2980元。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首先,朱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已認真閱讀了合同,并確認無異議后方才簽字付款。該份合同的簽訂并未違背朱某的意愿,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再者,合同中約定,甲方(朱某)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終止婚介介紹的,婚介公司不予退費。Y 婚介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先后兩次安排朱某與女會員見面,雙方相親失敗,并不能將過錯歸結于婚介公司。因此,朱某主張撤銷合同、退還會員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隨著婚介市場的日漸擴大,征婚者不滿婚介提供的服務提出索賠已成為合同糾紛中的新現象。由于征婚者與婚介機構矛盾的日益凸顯,法院在此提醒征婚者:婚介機構是為會員提供婚戀交友的信息和平臺,提供的是婚戀雙方進一步發展的機會,但不可能保證所推介對象符合會員的心理預期及征婚成功率。征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合理的預期與定位,同時應仔細閱讀服務合同條款,對于介紹相親對象的次數等主要條款作出明確約定,以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