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下班途中受傷 用人單位為何承擔工傷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4-13 瀏覽次數:756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誰應承擔責任?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法院判決一次性給付李某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鑒定費、醫療費等共計74056元。
2013年9月1日,李某應聘到某服裝生產公司工作,成為該公司正式員工,但該公司卻一直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6月10日,李某在上下班途中與第三人汪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顱腦損傷、腦震蕩、肋骨骨折等傷情。后金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屬工傷,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鑒定為傷殘十級。李某在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未果的情況下,無奈之下訴至該院要求某服裝生產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鑒定檢查費、醫療費、誤工費合計98560。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受的傷是工傷,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李某是該公司的職工,被告作為用人單位,也是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義務的責任主體。原告李某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現李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某服裝生產公司沒有給李某辦理工傷保險,某服裝生產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