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正為因老婆李某鬧離婚而如何保住房產而焦慮時,誰知自己父母卻“火上澆油”的加入戰爭,將自己和老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購房款。近日,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老人告兒子和兒媳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李某與楊某于2000年初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兩人沒有自購住房,所以一直住在楊某父母名下的一處住房內。后來,為讓楊某夫妻在該房子里住的更加“心安理得”,也為進一步促進家庭和睦,老兩口決定將房產過戶到楊某、李某名下,但約定小兩口需支付一定的購房款20萬元。于是楊某和李某共同與老兩口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契約,同時楊某出具了一份欠條,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原被告四人亦于當日申請并填寫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將上述房屋轉移登記至小倆口名下。

  房產過戶后,楊某和李某也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父母支付過購房款,老兩口也從未張嘴催要過,家庭生活一如既往的和諧。最近兩年,楊某和李某因家庭瑣事屢屢發生矛盾,甚至2016年初,李某還訴至法院要求與楊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看到自己養老的房子要被楊某和李某分割了,楊某父母著了急,一紙訴狀將兒子和兒媳訴至法院,要求償還20萬元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兒媳婦李某稱楊某父母當初實質上是將房產贈與給了自己和楊某,現在因為自己要離婚而故意說是買賣。簽訂購房協議和打欠條只是“走形式”,多年來,楊某與李某從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老兩口也從未催要過。楊某父母堅持稱是買賣關系,主要是因為小兩口經濟收入一直不高,為減輕兩人的心理負擔,所以一直未張口催要購房款。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兩原被與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被告李某認為房屋買賣契約的真實意思并非買賣,而是贈與,但并未提供證據,故對李某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涉案欠款發生在被告楊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房屋欠款,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