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支某某訴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島某甲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某乙商品經營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該案系鎮江首例確認“現貨”貴金屬交易合同無效糾紛。

  原告支某某訴稱,未經國家批準,被告青島某甲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某乙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通過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網絡貴金屬行情分析交易電子軟件,開展“現貨”貴金屬等合約交易。

  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采用會員制,通過會員單位被告青島某甲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某乙商品經營有限公司等招攬客戶。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過交易客戶端向客戶提供行情報價、風險警示,在客戶賬戶風險達到一定限額時對客戶賬戶強行平倉。

  因被告宣傳欺詐,原告通過被告青島某甲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某乙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在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網絡交易平臺開通交易賬號,經被告業務員通過網絡、電話等手段誘導,原告不斷追加保證金,在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網絡交易平臺發生多筆交易。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開設的貴金屬行情分析交易電子軟件平臺,違反國家規定,該平臺發生的交易屬無效交易,給原告造成巨額損失。起訴至法院要求:1、確認原告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2、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返還原告1342897元及相應利息;3、被告青島某甲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某乙商品經營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送達起訴書副本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經裁定駁回后,又上訴到鎮江中院。鎮江中院依法作出維持裁定。

  承辦人王剛在庭前準備階段發現該案系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確認“現貨”貴金屬交易合同無效糾紛。承辦人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為庭審作了充分準備。經過長達一個半天的庭審,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實。

  本案原告在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臺進行“現貨”貴金屬交易共計315筆。本案就形式要件而言從以下四方面判斷:1、交易對象是除價格、地點、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標準化合約;2、采取交納保證金2%的交易模式;3、可以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原告的權利義務;4、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通過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平臺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和便利安排。就目的要件而言,本案所涉315筆交易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不必交割實物,而只是以在價格波動中通過對沖平倉獲取差額利益為目的。因此,本案符合期貨交易的特征。而被告青島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無期貨交易資質。故被告因交易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原告。

  經過承辦人釋法明理,多次協調,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兩被告給付原告120萬余元,使該起全市首例確認“現貨”貴金屬交易合同無效糾紛都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