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矛盾愈演愈烈 法院判決定紛止爭
作者:張曉玉 發布時間:2017-03-24 瀏覽次數:644
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告付某6歲的兒子在池塘邊玩耍不慎落水,被送往被告縣某醫院搶救,縣某醫院進行初步救治后與付某協商決定轉至被告市某醫院繼續搶救。縣某醫院派出無救護車駕駛資格的李某運送患者轉院,李某出發前發現救護車汽油不足,但自信能夠到達目的地,遂運送患者出發。救護車行至高速公路某路段需加油,恰巧附近服務區加油站換班,李某便繞行欲至另一服務區加油,途中燃油耗盡,李某只能率患者家屬推車,期間患者家屬呼叫市某醫院急救中心,該急救中心在合理時間內到達現場將患者接走治療。被告市某醫院雖對患者進行救治,但患者于次日凌晨經搶救死亡。原告付某認為其子的死亡系縣某醫院延誤在途時間,加之市某醫院搶救不力導致,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付某及被告縣某醫院均申請對延誤時間、治療的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延誤時間對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其參與度僅為10%-20%,市某醫院與死亡結果間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縣某醫院作為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急、就近、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但該院派出的駕駛員未取得救護車駕駛員特種行業從業資格證,其在行車前明知救護車備油不足,應當預見途中補充燃料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而輕信能夠避免,沒有達到職業人員應達到的注意義務,履行職務中存在重大過失行為,不同程度地影響患者搶救治療,應當推定有過錯。而被告市某醫院在整個搶救過程中嚴格把握時間,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已盡到醫療機構相關職責。結合鑒定意見,最終法院判決縣某醫院對付某主張的賠償數額承擔10%的責任,駁回付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并主動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