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在離婚案件中多分財產,竟偽造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條。江蘇省宜興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王某不僅因虛假訴訟被判入獄,在后期的離婚訴訟中也少分了財產,令人唏噓不已。

  王某90年代初就下海經商,經濟條件不錯。1993年,他和許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結婚。2011年底,由于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妻子許某第一次起訴要求和王某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但其后雙方之間的關系并未得到改善,許某于2012年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想著自己辛苦大半輩子的財產不能就這么和許某平分,王某想到了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點子。王某先后偽造了出借人為丁某、借款金額為90萬元和出借人為徐某、借款金額為80萬元的借條,并指使上述兩人拿著假借條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立案后,王某異常配合法院工作,對假借條的債務全部予以認可,并主張其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將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再進行分割。然而王某自導自演的這出劇被法官的慧眼一眼視穿,經過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偵察起訴,法院判決王某虛假訴訟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監獄羈押期間,許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某與許某夫妻間發生矛盾,長時間分居,且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繼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應視作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許某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由于王某存在偽造證據,企圖在離婚訴訟中侵占屬于許某的財產,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按照照顧女方的權益原則,法院最終判決由許某多分得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若蓄意在離婚訴訟中侵占不屬于自己的財產,不僅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而受到刑事懲處,在離婚案件的分割財產中還會被少分或不分財產,最終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