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銅山法院根據縣委及上級法院的要求,以“創(chuàng)建平安地區(qū)、促進和諧發(fā)展”為中心,努力拓展有效解決糾紛的新路子,主動將法院訴訟調解融入到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之中,全方位、多層面地探索和實踐“訴調對接”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審判工作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為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2007年,銅山法院民一庭被省高院、省司法廳聯合授予全省訴調對接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一、完善制度,精心搭建訴調對接平臺

(一)加強組織領導。該院領導高度重視訴調對接工作,成立了院長任組長,分管副院長任副組長,民一庭、民二庭和各人民法庭庭長為成員的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在民一庭設立訴調對接辦公室,負責相關文件的制定、重要案件協調以及對基層民事調解人員的培訓等具體事宜。

(二)健全工作載體。該院根據案件特點,設立了三個巡回法庭。其中在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設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隨時參與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工作;在柳新、徐莊兩個距其他法庭較遠的中心鎮(zhèn)設立巡回法庭,定期開庭審理群眾關注的有影響的案件,現場組織調解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該院積極的加強與與相關職能部門的交流與合作,與縣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若干意見》,規(guī)范了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的操作規(guī)程以及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的相關問題,努力建立一套規(guī)范的、操作性強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的工作機制;建立了與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縣總工會、縣農業(yè)局、縣林業(yè)局以及縣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定期聯絡制度,及時了解委托調解中發(fā)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建立重大民事糾紛反饋機制,基層調解組織遇有重大疑難糾紛及時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接受法院的司法指導。

二、創(chuàng)新方式,扎實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該院結合省高院“訴調對接”的三個文件,聯系工作實際,不斷創(chuàng)新“訴調對接”工作方式,訴調對接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一)認真做好委托調解。該院與縣總工會、婦聯、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關于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的實施細則(試行)》。對進入法院環(huán)節(jié)的民商事訴訟案件,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在爭取當事人同意后,該院向受托組織出具書面委托函,將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和調解建議書以及案件可能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等移送給受托組織,要求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案件經受托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審判法官審查后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確認,并及時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今年18月份,該院委托調解民商事案件563件,占民商事結案數的27.42%

(二)積極探索協助調解。該院積極探索協助調解工作,通過聘請?zhí)匮{解員參與調解,引入專業(yè)人士化解糾紛。去年以來,該院通過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專業(yè)人士,借助外力,積極促成調解。對于疑難、復雜、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邀請縣領導出面協調,做好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

(三)依法引導律師居中調解。該院與縣司法局建立了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機制。為了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調解工作中的特殊地位,積極引導律師協助法院做好平訟息訴工作。對于在居中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律師,建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提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協助調解的積極性。在原告韓某訴被告銅山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一案中,經過多次做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爭議損害賠償數額雖然差距甚微,但是雙方仍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崔鐵軍律師知道情況后,主動對法官說去做原告工作。原告曾經托熟人找過崔律師,因其無時間而未能代理,崔律師幫助原告認真核實了數據,并耐心細致的做原告的說服工作。最后,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

(四)切實加強聯動調解。該院在訴調對接工作中,堅持做到信息聯通、矛盾聯排、力量聯動、糾紛聯調,力求做到三個結合即直接調處與分流調處相結合;歸口調處與聯動調處結合;屬地調處與聯合調處結合。對跨區(qū)域、跨系統(tǒng)、跨行業(yè)的矛盾糾紛,由縣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組織協調,統(tǒng)一進行公開調處。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糾紛,由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員聯動集中力量解決。20世紀70年代,劉某等6人接班在某供銷社工作。從1993年起該供銷社陸續(xù)不再給劉某等人安排工作崗位。1999615,該社召開職工代表會議,通過了對包括劉某在內的9名人員除名的決定。20082月,劉某等6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供銷社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用工合同,補交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并要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均不服該仲裁裁決。20085月,劉某等6人訴至法院。由于該案時間跨度太長,積怨頗深,雙方態(tài)度比較強硬,加之目前該供銷社效益較差,無力承擔數額較大的社會保險費用,調解多次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借助訴調對接網絡,邀請縣總工會、縣總社工會派員參與調解,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努力縮小雙方之間的差距。還邀請縣總社的負責人出面做供銷社一方的工作。通過承辦法官、工會組織和縣總社的共同努力,815,最終達成了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劉某等每人2400元生活補助的調解協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及時搞好指導調解工作。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該院制定了《關于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工作意見》,以縣綜合治理委員會文件的形式予以轉發(fā)。該院與司法局等部門緊密配合,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就案講法、就地審判、開展法律咨詢和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對全縣民事調解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重點培訓基礎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組織調解員輪流觀摩民商事審判,學習制作調解協議書,有效提高調解能力。

三、加大宣傳,努力營造訴調對接氛圍

在訴調對接工作中,該院通過開展庭外法制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營造有利于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的外部氛圍。一是以新聞媒體為平臺,強化對訴調對接工作的宣傳。通過市、縣電視臺等媒體,向社會廣泛深入的宣傳訴調對接的規(guī)定,法院參與社會大調解機制的做法,以及相關部門協助法院調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擴大社會化機制解決民事糾紛的影響力;二是以法院工作簡報為載體,爭取上級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支持。去年以來,該院向縣委、縣人大、縣政法委報送“訴調對接”成功調處糾紛的簡報信息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