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是涉農案件的一種重要類型。針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周期性、群體性和政策性很強的特點,溧水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法律與政策相結合,判決與調解相結合,盡最大努力妥善處理該類糾紛,取得了較好成效。去年以來該院共審理76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其中調解結案及經調解當事人撤訴結案42件,調解撤訴率超過50%,沒有出現一起糾訴上訪事件,對農村的和諧與發展起了有效地促進作用。

一是加強與黨委、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農村土地承包事關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溧水法院在審理中注重從全局的高度發現、分析和總結問題,及時掌握案件所涉及的信息,并將有關工作情況及時向黨委匯報,主動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通過信息互通、合理化建議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現后遺癥,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制定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強化案件審理的整體效果。

二是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學習、理解和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強,政策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該院高度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有關政策的學習,定期組織審判人員學習、掌握相關政策,理解政策精神,在此基礎上結合法律的規定,穩妥地審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對調解不成案件的審理力度。根據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的特點,在審理中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審理的優勢,快審快結,強化案件處理的實際效果。為解決此類糾紛當事人法律素質普遍不高,舉證能力有限的問題,該院在審理中充分發揮調查取證職能,盡力實現審判的公平、正義,切實保障農民和農村弱勢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注意因地制宜,慎重對待當地土地承包的歷史和習慣,避免千篇一律,機械適用法律,影響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

四是加強對案件先予執行措施的適用。為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保障農耕工作順利進行,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該院在處理農業承包案件時,對法律關系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充分運用先予執行措施,以盡快恢復生產、減少損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