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熊某因妨害公務罪,被東臺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面對判決書,熊某對自己因一時沖動做出的行為后悔不已。

2008720,熊某之弟因與他人打架在派出所處理,熊某聞訊后趕至派出所,在民警宋某對其弟說理過程中,熊某之弟不服與宋某發生爭吵,熊某見狀即拳擊宋某面部一拳,致宋某軟組織挫傷。經鑒定,宋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并致人輕微傷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執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熊某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