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紀檢監察監督執行中委托簽定、拍賣工作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8-09-05 瀏覽次數:919
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規范執行中對查封財產的委托鑒定、拍賣活動,提高司法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濱海法院結合工作實踐,出臺《關于民事執行中委托鑒定、拍賣財產的規定》。該《規定》強調了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監督活動的規范性。明確紀檢監察部門在委托鑒定、拍賣工作中的職責,實施監督的程序和形式,以及相關人員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后果,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活動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是監督機構的主體性。紀檢監察部門作為法院拍賣和委托簽定工作的主體之一,直接參與組織當事人對機構的選擇,對立案庭填寫的《司法鑒定移送內審表》進行審查,和立案庭工作人員一同參加拍賣會,對拍賣會進行現場監督,并對拍賣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三是監督過程的完整性。紀檢監察部門對所有需要拍賣、委托鑒定的案件編號登記,從立案庭接受鑒定、拍賣委托開始介入,對鑒定、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并將整個監督過程記錄備案,裝訂成冊,確保鑒定、拍賣工作的陽光透明。
四是監督對象的廣泛性。不僅對本院部門、干警在鑒定、拍賣中的行為實施監督,還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拍賣的機構、與鑒定拍賣案件有關的當事人進行監督,及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