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原南通市建設局副局長費益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費益民原任南通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園林綠化、城市建設等工作。2003年至2009年初,費益民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為南通市某市政總承包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崔某、通州市某市政水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某工程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及個體戶陳某、王某等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崔某、丁某、葛某、劉某等人所送人民幣323000元、美元1萬元,金幣二枚,合計人民幣400574元。

 

200812月,偵查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中掌握了費益民受賄犯罪的證據。20094月,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案由海門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管轄,海門市人民檢察院當日立案并依法傳喚費益民進行審查。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費益民受賄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費益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案發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費益民受賄犯罪全部贓款贓物,被告人費益民當庭表示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腐敗,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法對費益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追繳被告人費益民受賄犯罪所得總計人民幣400574元,上繳國庫。費益民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