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日記“講述”的真相
作者:梁云 發布時間:2011-12-19 瀏覽次數:558
日記本在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過了,然而就是一本普通的日記本卻幫助法院查明了案件的真相。
日前,睢寧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面對已故而無法參加訴訟的逝者,憑借其遺物中的一本日記就讓案件事實再現,至此,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杜恒是睢寧縣邱集鎮的村民,為咨詢辦理農村養老保險相關事宜,于2010年3月12日中午和同村的葛亮一起來到該鎮的勞保所長劉洋的辦公室咨詢辦理養老保險。
杜恒自稱當時劉洋讓他預交23500元保險金,到辦結后多退少補。杜恒將錢交給劉洋后,要求出具收據,劉洋說不應開收據,在日記本上記下了。后養老保險沒有辦成,劉洋于2010年5月25日不幸去世。因劉洋生前受睢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睢寧縣邱集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杜恒將劉洋妻子彭某及生前的領導機關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返還劉洋生前收取的保險金23500元。
案件調查中,杜恒堅持稱劉洋生前收取了他23500元保險金并且當時葛亮和鄒小海也在現場,申請證人出庭為其作證。關鍵還有劉洋生前的那本日記本,上面有詳細記錄。
案件審理中法官分別找了證人葛亮、鄒小海進行談話并做了現場談話筆錄,而后在庭審中兩位證人又相繼出庭作證,從葛亮、鄒小海的當庭證言及法院對證人葛亮、鄒小海的談話筆錄來看,證人雖證明杜恒交保險金給劉洋,但兩位證人證明的當時情形有諸多矛盾的地方,如葛亮證明劉洋是面朝北坐的,而鄒小海證明是面朝南坐的;葛亮證明他是與杜恒一起到劉洋辦公室的,而鄒小海證明葛亮是后去的;葛亮證明錢沒用什么包或用報紙包裹著,而鄒小海則證明是用信封裝著的等,兩位證人證言存在著諸多矛盾,其證言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就剩下很關鍵的日記本了,接下來就要仔細研究這本日記本,到底這個日記本向我們講述一個怎樣的事實呢?
通過對筆記本認真分析研究,法官發現從劉洋的日記來看,其收取別人的保險金,均在日記本中注明“預收××元”,或“預交××元”,在收取高某、倪某的保險金時,在日記本上注明了“未打收條”的字樣。而劉洋在日記中對原告杜恒的記錄,僅記錄了杜恒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23500的字樣,在“23500”的前面無“預收”或“預交”的字樣,在“23500”的后面亦無“元”字,且亦未注明“未打收條”的字樣,如果劉洋收取了原告的保險金,從日記上看,不符合其記錄習慣,且收取23500元數目不小,不打收條有悖常理。杜恒的訴訟請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杜恒的訴訟請求。
杜恒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在審理過程中從日記本中還發現了新的線索。劉洋生前記錄都是有編號的,從日記記載內容上看共29人,但僅有28個編號。杜恒的相關信息記載在26號及27號之間,而無編號。市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