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被告王某、孫某為多分安置房而復婚,后又協議離婚。但是,在復婚后王某把其中一套安置房賣給蔣某時引起糾紛。徐州鼓樓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孫某共同承擔返還房款的責任,該判決近日已經生效。

為了在徐州經濟開發區房屋拆遷中多分得40平米的安置房,1992年協議離婚的王某、孫某在去年6月份復婚。今年1月份,王某將其中一套安置房以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蔣某。今年3月份王某向蔣某要預付房款時聲稱妻子孫某死亡急需用錢引起了蔣某的懷疑。經向熟人打聽,根本沒有這回事,蔣某感到受騙,找到王某要求退還房款,王某表面答應并寫下書面承諾,但是此后就不見蹤影。今年47日,蔣某起訴到鼓樓法院要求王某、孫某退還自己的房款。414,法院到孫某住處送達開庭傳票。417,王某、孫某再次協議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與孫某婚姻存續期間與蔣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證據證明王某與蔣某明確約定該債務為王某的個人債務,故法院認定該債務為王某、孫某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