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各自處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后丈夫再婚,再婚后不久丈夫意外死亡,前妻要求分割丈夫遺產遭拒,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一審判決。

 

張某與陳某于199619日登記結婚,199745日婚生一女兒小娟。2008316日,陳某之父與其長子夫妻、次子夫妻即陳某夫妻、女兒簽訂家庭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主房兩間的西邊一間產權屬歸陳某夫妻所有,后面廚房產權歸陳某夫妻所有。2009510日原告張某與陳某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以目前各人持有夫妻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視為達成分割,各自衣物歸本人所有”,后張某帶著自己的衣物及兩條被子離開陳家。20099月陳某再婚,后于2010年農歷十一月初十服毒自殺。現為訴爭房屋權屬問題,張某與陳某之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及其女兒遂訴至本院,分得陳某遺產的四分之三。

 

另查明,訴爭主房登記在被告陳某之父名下,廚房沒有合法的產權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陳某之父與子女簽訂分家協議時,已經明確西邊一間主房歸陳某所有,后面廚房歸陳某夫妻所有,是協議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予確認;原告張某在與陳某離婚時明確財產已經分割,張某自行離開陳家,應當視為放棄了房產產權的分割;關于西邊一間主房有合法的產權登記,陳某去世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原告小娟、被告陳某之父及陳某的死亡時的妻子,故小鵑能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張某無權繼承;關于廚房沒有合法的產權登記,原告要求確認所有權,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原告小娟訴爭房屋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權;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