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三項機制”形成民事案件調解合力
作者:邵海林 鹿海彬 發布時間:2008-09-03 瀏覽次數:1059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建立“法官、庭長、院長全員參與調解的工作格局。今年以來,該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1855件,其中以調解、撤訴結案方式結案的1353件,占結案所72.94%。
一是建立全員調解機制。為進一步加強民事調解工作,該院出臺了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調解工作意見》,對民事案件的司法調解提出了明確要求,從院領導到庭室領導、法官、書記員等審判人員都要參與調解工作。調解中,采取自上而下,院庭長、審判長與合議庭配合;合議庭法官與合議庭集體結合的方法,做到“全員調解”,形成調解合力。
二是建立多元化調解機制。該院在立案庭設立“和解室”、在法庭建立“人民調解”窗口,同時,根據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將調解的工作延伸拓展。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如醫療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案件,聘請專家和行業協會成員參與調解;聘請行業協會、工會、婦聯、審計、物價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個案的調解;使得部分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以調解的方式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三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該院與縣司法局在全縣14個鎮(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設立“訴調對接辦公室”,聘任了各鎮(區)調處中心的主任為“訴調對接信息聯絡員”,法院指派一名有調解經驗的同志和三和駐鎮法庭庭長巡回辦公。從而建立起了覆蓋縣、鎮、村(社區)三級的對接網絡,將訴調對接工作融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