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四部門聯合出臺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處理規定
作者:吳要宏 伍曉偉 發布時間:2008-08-27 瀏覽次數:1007
本網淮安訊:日前,金湖縣人民法院、金湖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金湖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金湖縣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處理機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四部門在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處理過程中的職能和作用,以及涉案行政機關積極主動接受協調處理和做好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分四個部分:
一是建立案件受理通報制度。規定縣法院在行政訴訟收案后二日內,分別以書面形式告知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兩辦”接到告知公文后派員到涉案行政機關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并將了解到的情況及時向縣法院進行反饋。
二是建立案件協調處理制度。縣法院認真做好行政訴訟案件訴前閱卷審查工作,對爭議不大、法律關系并不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縣法院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和解,或委托“兩辦”進行案外調解;對涉訴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過錯的,由“兩辦”督促其限期整改,縣監察局負責跟蹤督查;對涉案人數較多、矛盾突出,容易引發集訪、上訪的案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協調解決。
三是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縣法院在確定行政訴訟案件開庭日期后,應提前告知“兩辦”,由“兩辦”敦促涉訴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并在開庭前一天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組織旁聽庭審。
四是建立行政敗訴案件情況通報制度。四部門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以及涉案行政機關勝敗訴情況,分析敗訴的原因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對策和具體措施。對行政首長無故拒不出庭應訴或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的,由縣監察部門按照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