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819,無錫惠山法院與惠山區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惠山區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規定》正式施行。該《規定》進一步統一規范了全區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為轄區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了有力依據和保障。

該《規定》共十三條,主要從申請條件、操作程序、救助內容、工作要求等四大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申請條件。《規定》指出,公民就《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及足以證明其經濟狀況困難的證明材料;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直接給予做出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是明確操作程序。《規定》指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后,應及時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決定提供法律援助,需要提起訴訟的,須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對不符合援助條件的,作出不予援助決定;當事人先行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獲準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當事人以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做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做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三是明確救助的內容。《規定》指出,法院依據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準許當事人司法救助請求的,應對當事人做出免、減、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在立案時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的,待案件審結時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訴訟費用的分擔;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先予執行,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是明確工作要求。《規定》指出,對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法院應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法院與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必要的信息互通協調機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人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保證案件質量;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