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對消極執行下五劑“猛藥”
作者:張統全 發布時間:2008-08-25 瀏覽次數:836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針對執行工作中個別干警存在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不及時采取執行措施,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或不執行等消極執行行為,采取強力措施整治消極執行,切實達到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的目的。
該院明確界定消極執行行為:執行人員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規定的期限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登記表廉政監督卡;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找被執行人談話,了解被執行人基本情況和財產狀況的;對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查找和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在執行案件時態度上積極,行動上消極,拖著不執的或超期執行的等九種行為均為消極執行行為。
該院對癥下藥,建立五項機制整治消極執行:
執行公開制度,將案件承辦人、執行期限、委托評估拍賣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當事人的監督;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堅持公開聽證,維護執行當事人知情權;跟蹤問效機制,強化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由專人將立案時間、執行法官、結案期限等內容輸入微機,及時掌握執行動態,對于屆臨執行期限的,及時督辦通報,跟蹤問效;執行責任機制,建立“四定三包”責任制,立案時將所有執行案件分解到人,疑難案件由執行合議庭“聯產承包”,法官接案后應在法定執行期限的一半時間,即3個月內穩妥執行完畢;換員執行機制,對于無正當理由超期限的或在執行期限內存在消極執行行為的,允許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其他法官執行,原承辦法官離崗學習或調離崗位;獲取信息機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訪接待、走訪群眾,邀請人大代表座談等途徑,及時獲取有效信息,發現存在消極執行苗頭的,及時提醒警示,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