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了減輕上級法院的壓力,真正體現案結事了原則,丹陽法院近日出臺《案件申訴、申請再審管理的暫行規定》,從七個方面加強了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的管理。

一、要求立案庭要加強與中院負責民事申訴、申請再審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獲取涉本院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信息。

二、針對本院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信息 ,要求立案庭應通知原承辦部門負責人、承辦人,協同做好申訴、申請再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判后答疑工作,力爭使其服判息訴。

三、立案庭、業務部門在信訪接待時,對提出申訴、申請再審要求的當事人,按上述第二、三方面做好工作。

四、判后答疑工作效果不明顯的,要求立案庭應及時通知審監庭,由審監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發現確有問題的,告知申訴、申請再審人,并由本院院長提請審委會討論決定進入再審程序。

五、要求本院其他部門人員在接待要求申訴、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時,應告知其到立案庭咨詢。

六、要求立案庭、業務部門填寫涉本院案件申訴、申請再審流程管理表,一案一表,建立臺帳。

七、立案庭每月將中院已立案的涉本院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情況建立臺帳,載明原審案號、承辦人、承辦部門等,報審管辦。

八、審管辦每季度將各部門的申訴、申請再審率統計排序后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