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主、工人和投資人來說,破產意味著產業敗了,飯碗沒了,投資賠了,不啻于“滅頂之災”。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面對的是揪心的民生危機,不僅要裁判,而且還要有擔當。近兩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心系民生,創新司法,給破產安裝了一道牢固的“民生防火墻”。

  早一步介入 職工盡早得到安置

  一天下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剛開完庭準備離開法庭的法官陸曉燕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聲稱是錫園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錫園科技)1000名員工的代表,要求與法官面談。陸曉燕當即在法庭接待了前來的5名職工代表。

  錫園科技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該公司擁有1000多名員工,投資總額高達9000萬美元,主要生產高精尖的電腦零配件。由于資不抵債,最終走上了破產清算這條“不歸路”。

  “這家企業所欠職工債權高達5000多萬元,其中欠繳社保費用達3000多萬元。”陸曉燕介紹說,當時職工情緒非?;鸨?,多次上訪到市政府,聚眾圍堵企業廠房。而且這些員工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為女職工,其中還有10人為癌癥患者,31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這家企業絕不能簡單地一破了之,要充分維護廣大職工的權益,否則,很有可能惡化成一起群體性事件。”陸曉燕說。

  法院積極與市政府、市政法委、新區管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單位進行多次協商。

  據了解,錫園科技由于經營管理不善,于2009年3月停產,1000多名職工每月只能領取680元的生活補助,但從2009年6月起,就是這680元錢也不能按時發放到職工手里。

  錫園科技破產案的審判長彭國順介紹:“在法官的努力下,新區政府同意墊資。第一批墊資2000多萬元,當時錫園科技的資產還沒有拍賣變現,為了更好地維護退休員工的權益,我們首先聯系社保部門,補交31名適齡退休職工的社??铐?,為他們辦理好退休手續。”

  企業資產變現了,政府墊資到位了,但是員工債權能否優先受償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法律難題。2007年6月1日起,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規定員工社保的受償地位排在擔保債權之后。如果以這一時間點計算,員工的權益還是受不到有效保護。

  陸曉燕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大量地翻閱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審判指導意見,并向中國人民大學的教授請教。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我們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員工債權優先擔保債權受償,這樣,2000多萬元的經濟補償金的受償地位就排到了擔保債權之前。企業資產變現加上政府墊資,使得員工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

  早一天和解 企業早得一份安寧

  美尚(無錫)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尚公司)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無錫中院申請裁定無錫金樽嘉禾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破產(以下簡稱金樽嘉禾)。

  據了解,企業破產法實施以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因此,申請企業破產有時成為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有效途徑。雖然申請債務企業破產能強迫其償還債務,但應訴、出庭會增加債務企業的時間成本,甚至會影響債務企業的正常運行。

  “在美尚公司申請金樽嘉禾破產的案件中,我們在與申請人美尚公司交談的過程中,發現金樽嘉禾并不是真的資不抵債,破產申請只是美尚公司實現債權的一種途徑。”副庭長蔣馨葉介紹道。

  了解這一情形后,承辦法官積極與金樽嘉禾聯系進行調解,卻屢次碰壁。

  “當時金樽嘉禾非常抵觸,對我們法官的態度非常不友好,將被申請破產的責任歸咎到法院頭上。”蔣馨葉回憶道,“公司的這種情緒我們非常能理解。申請企業破產就像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樣,一個活生生的人被申請宣告死亡多少會有點不舒服。”

  但法律規定的債務人異議期只有7天,7天屆滿后,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法院就要依法在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這7天對于金樽嘉禾來說至關重要。承辦法官分別與美尚公司和金樽嘉禾進行多次詳談,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美尚公司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不利于雙方日后正常業務的開展,金樽嘉禾也承認自己未按期履行合同的行為對美尚公司正常運營會造成不便。

  經過法院的努力,美尚公司與金樽嘉禾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并按期履行。美尚公司向無錫中院提出撤回破產清算申請的請求。

  這種案前協調的做法,既節約了司法資源,也維護了雙方企業的利益,實現了雙贏。

  早一日破產 資產少一份貶值

  安信達(無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達)的資產不僅能償還所有債務,而且還有剩余,為什么會破產清算呢?

  據了解,安信達系一家外資企業,高層均是外國人,公司總經理因故被捕后,其他管理人員均離開中國,公司陷入一種長期無人管理的狀況。

  “法院在接到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以下簡稱無錫中信)的破產申請后,對安信達的資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安信達資能抵債,但無人管理。”陸曉燕說,“這就給法院提出難題,破產的法定事由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如果不對安信達做出破產清算,則其資產會進一步惡化,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承辦人員經過討論達成一致意見:雖然安信達資能抵債,但其并不存在流動資金,無法進行正常經營,仍屬“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隨后,承辦人員立即著手處理安信達破產案。“從公告到召開債權人會議再到變現,我們都是用了法律規定的最短時限,比如,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30天,我們就公告了30天,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安信達資產貶值。”陸曉燕法官說。

  為減少資產損耗,法院與時間賽跑。從9月立案,到12月拍賣成功,僅用了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安信達資產的變現。

  據了解,在破產清算過程中,100多名職工足額拿到了工資與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接盤企業不僅重新雇傭原公司50%以上的員工,同時又吸納了當地130多名勞動力,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給損失債權 留一條生路

  一對老夫妻從最初手拿“炸藥包”到公司揚言,不全額償還債務就與公司同歸于盡,到最后高高興興回到淮南老家,這期間經歷了怎樣的故事?

  “這對老夫妻是在無錫明特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特化纖)瀕臨破產時,與明特化纖簽訂的供煤合同。合同款項高達350萬元,如果明特化纖進入重整程序,則債務清償率只有8%,這也就意味著老夫妻兩人只能拿到28萬元的合同款。”蔣馨葉介紹說。

  據了解,當時這對老夫妻為了和明特化纖進行經濟往來,專門成立了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款項多是向親戚朋友所借。350萬元的款項突然間大縮水,以28萬元的跳樓價出現在老夫妻面前,這對來自安徽淮南的老夫妻是無論如何接受不了的。

  對于老夫妻的情形,無錫法院表示非常理解,并多次與他們進行深入交談。在向他們釋法明理的同時,也耐心傾聽他們的心聲,借此平靜他們的心情,并表示會最大限度維護他們的權益。

  同時,法院召開債權人預備會議,告知所有債權人明特化纖公司的資產狀況,明確提出明特化纖公司如進行重整,債務清償率有8%,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清償率還不足4%。

  在權衡利弊之后,債權人通過了重整方案,接盤企業中國化纖有限公司以評估價8900萬元接盤。

  為了免除老夫妻的后顧之憂,法院與政府以及接盤企業進行多次協商,接盤企業同意在以后的生產過程中,所需的煤仍由老夫妻提供,且收購價會高于市場價。

  2011年10月28日,這對老夫妻拿到屬于他們的28萬元,滿意地回淮南老家。在破產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法官做了許多這種“份外”活。

  鏈 接

  近兩年來,無錫中院共審結破產案件48件,指導基層法院審理69件,處理債權41.73億元,分流安置職工9638人。2011年10月,該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成為江蘇省唯一獲得“破產審判先進集體”榮譽的中級法院。

  企業不倒 債務不爛 職工不辭

  訪談對象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代院長 時永才

  把群眾利益放首位

  法周刊:企業破產必將面臨諸多方面的矛盾沖突和利益博弈,法院怎樣認識和處理其中的民生問題?

  時永才:破產制度是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法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債權人同意的方式,來清償企業在外全部債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就是按司法程序一并處理與破產企業有關的所有民事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其他法律關系。因此,破產案件參與的主體類型多樣,有企業投資人、債權人、債務人、職工、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機關等;參與的主體數量往往龐大,一個案件常常涉及成百上千的債權債務人和企業職工。對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較普通民商事案件更為廣泛和深遠,涉及的民生問題也更為突出。

  2007年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意圖很明確地把民生保障放在重要位置,這與黨的群眾觀念完全一致,我們必須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建立民生司法保障的堅固防線。

  近年來,破產案件有增加的趨勢,雖然重整、和解和清算都是破產案件的處理方式,但優先推動企業重整與和解。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出臺了一系列辦法措施,優先保護職工債權,對裁員幅度過大的重整計劃,法院應不予批準;及時與政府部門溝通,加強協作;建立破產案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力爭把破產案件帶來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努力實現“企業不倒、債務不爛、職工不辭”的工作目標。

  創新之中尋求突破

  法周刊:在破產案件中既要保護企業,又最大限度保障民生,司法實踐中如何平衡各方之間的關系?

  時永才:強化司法為民理念,發揮破產制度的積極功能。一個經營失敗的企業無法利用其占有的生產資料和人力資源來創造財富,將對社會資源造成極大浪費。同時,企業職工也無法得到薪酬保障,可能形成就業危機,影響社會穩定。對廣大債權人而言,遲遲無法實現債權也將危及其自身的經營,進而可能影響整個經濟秩序的穩定。

  而破產制度所具有的重新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正是消化和消除企業經營失敗消極后果的有效途徑,特別是新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在保存企業經營價值、減少社會動蕩和保障債權人利益等方面,更是具有創造和諧共贏的良好效果,這是一個改善民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也是一個很大的民生課題。

  努力在創新中尋求突破。推行制度創新,先后出臺了三項規定。一是制定《關于規范和加強破產管理人選任、管理工作的意見》,統一了無錫兩級法院的制度適用,開創了地方法院對當地管理人實施規范化管理的先河。

  二是首創管理人報酬基金制度,促進管理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部分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低于工作成本,破產管理質量得不到保障的難題,最終形成《關于管理人報酬基金的管理辦法》,規定了管理人報酬基金的設置目的、收支原則、賬戶管理、提取比例、補償對象及金額等多項內容。

  三是實施管理人責任審計,進一步規范管理人行為。這種監督模式突破了以往傳統監督的限制,實現了由重點監督轉為全程監督、由法律監督轉為全面監督、由人民法院監督轉為第三方介入監督、由被動監督轉為主動監督四項實質性轉變。

  維穩是重中之重

  法周刊:創新司法使無錫法院有力保障了民生,在這方面以后有什么進一步思考和規劃?

  時永才:始終把維護穩定作為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一手抓案件,一手抓穩定。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和聯動機制,對可能發生的影響穩定的因素,充分考慮,高度重視,制定出完善的預案,力爭將矛盾消除在初始、萌芽狀態。

  把保障民生作為首要追求,最大限度維護職工和債權人合法權益。堅持審理案件與重民生相結合,千方百計提高破產債權清收率和破產財產變現率,盡可能使破產企業的可兌現資產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特別是企業職工和債權人合法權益。對破產財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優先支付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