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南長法院以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導轄區調解工作
作者:陳瑜 蘇晏 發布時間:2008-08-01 瀏覽次數:816
本網無錫訊:無錫南長法院民一庭加強與轄區內各個街道及基層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系,積極實施調解指導員工作,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鈍化社會矛盾,維護一方穩定的作用。
一、 明確人員配置
根據庭室副庭長與審判員的配置數量,結合轄區各個街道,該院民一庭設置了3個調解指導組,每組有一位副庭長負責,配備一至二名審判員,與轄區內相應的每個街道掛鉤。
二、落實工作職責
明確每個調解指導組必須每月走訪對口的街道、社區及相關調解委員會了解社區、企事業單位情況,主動向街道、社區及相關調解委員會提供法律幫助,指導調解工作。同時每個調解指導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進社區調解或開庭,組織社區群眾旁聽開庭或調解,并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同時各組要做好相應的臺帳,對調解指導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不斷提高調解指導的水平和成效。
三、努力實現調解組織的社會化
通過實施調解指導員制度,使轄區調解工作形成調解組織的社會化。一方面是“引進來”,通過對轄區調解工作的指導,發現一批有相當經驗的調解人員,邀請他們協助法院進行特定案件的調解工作。另一方面是“托出去”,調解指導組明確今后要積極開展委托調解工作,并對委托調解的案件類型、委托數量、人員選定、材料交接、流程管理、指導監督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使委托調解真正發揮應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