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與工商、消協“訴調對接”
作者:顧建兵 婁宏春 發布時間:2008-07-25 瀏覽次數:985
本網南通訊:為了探索多元化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解決機制,降低消費維權成本,提高消費維權效能,
《暫行辦法》規定法院在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時,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也可邀請消費者協會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解;委托調解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時,可以在當事人起訴后、法院立案前進行,也可以在立案后、開庭審理前進行,還可以在庭審中或庭審后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或消費者協會對于其受理的重大疑難消費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法院提供指導和幫助;對于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消費者協會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聽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暫行辦法》對法院委托、邀請工商或消協參與消費糾紛案件調解的工作程序、相關規則及調解人員應當自動回避的幾種情形進行了具體的明確和規范,并規定不管是工商或消協參與的委托調解還是協助調解,一旦協調成功并和當事雙方達成的協議,若無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等五種情形,法院就應當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并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法院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對于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優秀調解人員,基層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的消費維權合議庭的訴訟活動。
今年1-6月份,南通訴調對接工作成效顯著,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再創新高,達72.49%,同比上升3.3%,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案結事了”訴調對接“南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