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7月中下旬,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拆遷人蔡某某不服沭陽縣建設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在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駁回蔡某某訴訟請求的同時,判決照準原審第三人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原行政裁決補償費141354元的基礎上,自愿增加拆遷補償費128646元,使被拆遷人蔡某某獲得的補償金額提高了近一倍,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其合法權益。這已是該法院近三年來創新行政裁判方式所作出的第6起行政照準判決。

在當前的行政訴訟類型中,因行政機關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引發的行政糾紛越來越多,尤以拆遷安置補償行政裁決引發的行政案件最為常見。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除了對被訴行政裁決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外,為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還必須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安置補償糾紛進行調處。但是,如果行政裁決并不構成違法,而且拆遷雙方就民事爭議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僅有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拆遷人單方自愿作出補償讓步的,法院應該如何裁判?對此,現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享有對該民事爭議的終局裁判權,拆遷雙方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裁決不構成違法時,從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出發,仍可以針對行政相對人就民事爭議方面的合理訴求展開調解,如果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民事主體完全出于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單方授予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而且也應當作出照準的判決。

在行政機關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行政裁決所引發的行政訴訟中引入判決照準的裁判方式,這是對行政裁判方式改革進行的一次創新。從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6份照準判決看,社會效果是非常良好的。一是克服了現行行政裁判方式過于僵化的弊端,彌補了行政審判的局限性,有利于解決合法行政裁決所存在的不合理問題。訴訟的核心價值在于公正解決糾紛,對于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訴訟而言,法院單純就行政裁決行為合法性作出的判決往往難以解決民事爭議這一根源性矛盾。尤其是行政機關在裁決中享有較大的裁量權,其裁量權行使是否合理并不在行政審判的審查視野。拆遷安置補償涉及到被拆房屋的補償、室內裝飾裝潢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諸多方面,即便是合法的安置補償行政裁決,也無法保證每個補償項目的合理性,尤其在有些地方,行政裁決往往是對拆遷人一方較為有利。而行政裁決中這些不盡合理的方面,往往成為被拆遷人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在司法裁判作出后繼續申訴信訪的根源。因此,法院在難以對行政裁決作出變更的情況下,仍應充分用足自身的影響力,主動推進民事爭議的公平解決。二是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促使起訴人服判息訴,促進社會和諧安定。案件第三人單方作出的讓步都是單純的授益性民事行為,對于行政相對人一方有益無損,雖然不能完全滿足其愿望,但足以令其獲得較大利益,從而彌補其合法權益的損失,進而消減其對法院判決的抵觸情緒,便于其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減少無休止的涉訴上訪。從宿遷中院巳作出的6件行政案件照準判決看,徹底服判息訴5件,起訴人不服終審判決申請再審的只有1件。三是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提高。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延伸服務功能,說服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不僅有利于鈍化社會矛盾,而且使行政機關滿意,管理相對人雙方大多也比較滿意,法院的社會威望和司法權威必將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