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是一起詐騙案的被告人,因假借被害人兒子的名義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錢款構成詐騙,經審理后依法構成詐騙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詐騙所得10000元予以追繳。刑事判決生效后,嚴某心想著看守所都蹲過了,錢也就不用還了。

  刑庭多次要求嚴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但嚴某一直未將繳納罰金、返還詐騙所得當回事兒,刑庭只能依法將案件移送執行局立案執行。執行法官接案后,立即前往嚴某家中調查情況,查找嚴某。正巧,這天嚴某就在家中睡覺,被逮個正著,但在法院執行法官和村居干部共同教育后,嚴某仍認為他的行為是合理的。

  執行法官遂將其帶至法院進行訊問、談話,并告知其如不履行還款義務并繳納罰金,將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嚴某的父親老嚴眼看著兒子要被拘留,心里不忍,將2000元從兜里掏出交給執行法官,并承諾他會和兒子一起掙錢還清這筆錢。

  法官說法:該案件的意義在于刑事罰金的繳納或者追繳犯罪所得的義務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譬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的履行完畢而得到免除。顯然,被告人犯罪行為受到的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拘役還是緩刑,都無法免除被告人罰金繳納、退賠的義務。本案中被告人親屬代子履行義務的舉動,承載著滿滿的父愛,也承載著不可踐踏的法律尊嚴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