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員工酒后摔傷 單位應否擔責
作者:林賽斌 發布時間:2017-03-20 瀏覽次數:680
每到年末歲初,許多企業和組織均通過年底聚餐的形式,給員工們提供一個交流、溝通的機會,培養大家的感情,增加職工之間的凝聚力,強化職工之間實質性聯系。海門的姜某在公司聚餐后意外摔倒受傷。姜某在向公司索要醫藥費等費用遭到拒絕后,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51000元。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姜某系海門某水管廠的職工。2016年12月31日,水管廠組織包括姜某在內的30幾名員工到海門某飯店聚餐。餐時,為活躍氣氛,姜某與同事一同喝了一瓶白酒。聚餐結束后,姜某至飯店后院取自行車,摔倒在地。其隨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鑒定,姜某為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右視神經挫傷致右眼視力下降符合八級傷殘。因傷情的治療需要很大一筆錢,因此姜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賠償,均遭到拒絕,其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姜某主張聚餐是公司組織的行為,公司應當對自己的摔傷負責。而水管廠方面則稱:聚餐活動雖是公司組織的,但是飲酒行為是姜某自發行為,其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喝酒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危險,因此摔傷行為完全是姜某自身過錯所致,公司對此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水管廠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參與聚餐人員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當姜某在聚餐活動中飲酒后,水管廠應當對姜某付出更多的關注義務以保障姜某的安全,現水管廠未完全盡到該項義務,應當在過錯范圍內對姜某因酒后摔傷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姜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在聚餐過程中理應控制飲酒量并合理預見酒后的行動能力,對于已發生的損害后果,姜某本人具有更為嚴重的過錯,亦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判決由水管廠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其余的損失由姜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