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土方受阻強行逃跑 把人碾成重傷
作者:沈君燕 發(fā)布時間:2017-03-20 瀏覽次數(shù):830
偷倒土方的現(xiàn)象屢禁不絕,盡管處罰嚴厲,還是不乏“偷倒分子”鋌而走險,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偷倒土方而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劉某自初中輟學后就學習了開挖掘機,并一直在南京從事駕駛挖掘機的工作,2015年3月,他來到蘇州跑運輸拉土方,同年7月5日晚,同是開土方車的堂哥叫劉某一起去某個工地上拉土方,劉某裝了滿滿一車的土。天漸漸下起雨來,路上,他接到了堂哥的電話說倒土方的地方因為下雨,鋼板打滑不能卸土了。劉某一邊開著車一邊尋思哪里能倒渣土,靈機一動,想到了自己白天拉水泥塊的另一處工地,那里不僅人少而且地方也大。劉某開到該工地上,為避免被人發(fā)現(xiàn),他沒有打開車燈,趁著四下無人,開始卸土。
正在工地修電路的帶班工人張某聽到有土方車的聲音,便騎著電瓶車過去查看,發(fā)現(xiàn)有人在偷倒土方,立即上前制止,大喊:“這里不能倒土”,并將駕駛的電瓶車停于車頭要求劉某將土拉走,但是劉某不聽勸阻,打算駕車后退繞行,張某步行追至車頭繼續(xù)阻攔,劉某為了驅走張某,不顧張某的安危,駕車慢速推行張某,張某急忙喊道:“不要開”,但是土方車的車速越來越快,張某躲閃不及倒了下去,土方車從他的腿上碾壓了過去,張某疼痛難忍,大喊救命。劉某當時回頭看了一眼卸土的車頂是否落了下來,再回前看的時候,發(fā)現(xiàn)張某沒了人影,于是劉某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
經鑒定,張某左小腿進行了截肢術,已構成人體重傷二級;右內、外踝骨折,已構成人體輕傷一級;右踝關節(jié)脫位,已構成人體輕傷二級。
第二天,害怕事情暴露,劉某打算避避風頭,于是將車送到修理店修理,自己卻逃回了老家。紙終究包不住火,在堂哥和朋友的再三詢問勸說下,劉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了張某60000元。在審理中,劉某賠償了張某經濟損失32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法官提醒:大型車輛慣性大,車身長,操作復雜,駕駛難度大,一旦駕駛時疏忽大意,極易發(fā)生事故,且致人傷亡的幾率很高。工程車大多是憑工作量記薪酬,超載、超速、違規(guī)倒土方等現(xiàn)象屢禁不絕,也是事故多發(fā)的重要因素。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工程車駕駛員一定要小心駕駛,依規(guī)操作,大家在看到大型工程車時也要注意避讓,切勿讓車傷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