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經濟糾紛案件大多涉及外地當事人,傳統的“坐堂問案”方式一時難以查明案情。據蘇州市金閶區法院院長韋煒介紹說,該院受理的被告在異地的經濟糾紛案件占一半左右。為此,法官改變了以往“坐堂問案”的模式,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案件的需要,采取集財保、送達、調查、調解、執行于一體的靈活審理模式,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陳某是蘇州市一位木材供應商,半年前,他與連云港一家公司簽訂了木材銷售合同。陳某依約提供130多萬元的木材,對方卻遲遲不支付貨款。資金周轉困難,陳某焦頭爛額,多次要求對方盡快付款,但毫無結果。無奈之下,陳某起訴到金閶區法院,要求連云港的這家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共140萬元,同時要求查封被告公司的挖掘機等設備。他沮喪地說:“一個月之后,如果我還拿不到錢,肯定破產關門了。”

 

為盡快了解實情,法官決定趕赴遠在400公里之外的連云港灌南經濟開發區,一并進行送達、調查、調解、保全等程序。

 

面對蘇州來的法官準備查封挖掘機,連云港公司老板曹某說:“我這些機器馬上就要送往河南的買家啊,如果查封,我就更加沒錢付貨款啦!”他同時指出,原告陳某供應的木材存在質量問題,有不少難以出售。

 

法官來到倉庫,發現堆放在被告倉庫里的木材的確存在曹某所說的質量問題。法官當即決定通知原告陳某從蘇州趕到連云港進行現場調解。

 

第二天,原告陳某到了被告公司,法官組織雙方現場察看了倉庫內的木材。在近一天的細致調解下,原告陳某同意作一定讓步,被告公司也同意以108萬元結算,分三期履行,并當即支付了第一期貨款10萬元。至12月初,原告陳某拿到了108萬元貨款。

 

1212日,陳某一早來到金閶區法院, 感謝法官在短短十幾天里為他追回了100多萬元的貨款。而被告也來電話贊揚法官主動到公司實地查看,沒有強制查封挖掘機,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維護了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