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欠款報假警 誣告偷竊被判刑
作者:沈君燕 發布時間:2017-03-14 瀏覽次數:755
朋友欠錢不還,催討未果,氣憤不已的姜某想要給對方一個教訓,自作聰明想出了一個“妙招”---報假警,可是沒想到卻是搬起了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該案,以誣告陷害罪,對姜某判處拘役三個月。
2016年5月25日,姜某報警稱,他的室友常某竊取他的銀行卡并從卡里取走了9000元。公安機關隨即對“姜某財物被盜竊案”立案偵查,依法對常某進行上網追逃,同年6月24日將常某抓獲。面對警方的詢問,常某莫名其妙,說他并沒有盜竊姜某銀行卡內的錢。后來,姜某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報假警的事實,公安機關查明“姜某財物被盜竊案”沒有犯罪事實,于2016年6月29日決定撤銷該案,常某于當日被釋放。
姜某為何要報假警誣告常某?原來,姜某常年混跡于賭場,朋友常某也跟著去過好幾回,2016年5月,姜某打算把錢借給常某去放水牟利,于是就把自己的銀行卡給了常某,還把密碼告訴了他,常某就去銀行取出9700元借給了丁某。事后,姜某向常某索要借款,但是聯系不上常某,于是就找到了丁某,丁某表示已經把錢還給常某了,常某也已經回老家了。得知此事后,姜某十分氣憤,就想給常某一個教訓,于是就報了假警,發生了之前的一幕。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姜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提醒大家,面對經濟糾紛、債務糾紛時,應該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不可一時沖動而采取不恰當的措施,采取報假案等手段做出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