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港閘區法院特別出臺《院領導掛庭辦案實施意見》、《審委會委員參與案件評查工作意見》(以下通稱“意見”)兩項制度,要求法院領導和審委會委員們自我加壓,親自下業務一線部門辦理、評查案件,并采取來“四嚴”措施來督促他們自覺“充電”、“補課”。

面對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務纏身,法院具有領導職務的法官很少親自辦案或評查案件質量,特別是一些審判經驗豐富的年輕優秀法官過早地被組織“關心”進入了領導隊伍后,導致出現審判業務知識荒廢、業務能力有待加強和拓展的現象,故該院領導班子下決心運用制度改變現狀,以期通過增加法院領導、審委會委員們對法院審判實務的不間斷接觸和認識來提高他們自身業務素質和各項審判管理水平。

一、嚴把定量關口。

該院要求院長每年辦案(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類案件任選)不得少于2件,其他院領導每年不得低于4件;審判委員會委員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案件評查工作,由分管審判工作的副院長負責牽頭,利用半天時間集中完成,并形成規定的書面評查報告。

二、嚴把考核關口。

該院在《意見》中特別授權法院審管辦負責對院領導及審委會委員們的考核和督察。規定院領導掛庭辦案納入案件所在業務部門流程管理序列和績效考核數據庫內;審委會委員不得對自己承辦過的案件進行評查,且必須按照審管辦確定的重點進行評查,評查報告中必須寫明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體整改意見。

三、嚴把監督關口。

《意見》要求院領導不得事先指定所辦案件類型和難易,統一由審管辦在案件歸口辦理部門隨機抽取交辦;且院領導辦理案件開庭時,必須有案件所在業務部門審判人員旁聽,必要時審管辦可以通知全院審判人員進行觀摩和點評。無論是辦理還是評查案件院領導和委員們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利用職權找人“代辦”。

四、嚴把獎懲關口。

院級領導和審委會委員們無論辦案還評查案件均不得享受所在職能部門的崗位目標考核獎,做的好是應盡的工作職責,沒有達到考核要求的還得受處罰。如《意見》中規定,院領導不能完成規定辦案數量的,年終考核時,每發現少辦一件案子就得扣除考核獎100元;對審委會委員評查的案件還將參照該院對普通干警的《崗位目標考核辦法》施行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