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在現實生活中,卻有那么極個別生意人缺乏誠信,欠債不還,不以為恥,反而為榮,有的甚至被告到法庭上并且與債主達成協議了,依然還是一拖再拖。最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理的一個案子,因為債務人在一筆還款快要到期時,私下將房子低價轉讓給自己的女兒,并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債務人原以為這么做是一步妙棋,沒想到官司打來打去,最終也只落了個空歡喜一場。

承諾還錢賣房產

20013月,奇振川因經營煤炭生意急需資金,多次向畢昝借款83萬元,截至2005420,僅償還12萬元,尚欠71萬元未還。此后,畢昝將這筆71萬元債權轉讓給畢中波,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及時地通知了奇振川。為此,畢中波多次找奇振川要錢,奇振川則以貨款沒有收回為由,一拖再拖。

200559,畢中波將奇振川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奇振川給付原告畢中波欠款71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法庭審理期間,雙方達成還款協議:被告奇振川共欠原告畢中波71萬元,此款定于2006218先償還原告10萬元,2006318418518618718各付10萬元,余款11萬元在2006818一次性付清。

可是協議達成后,奇振川不僅沒有還錢的意思,反而私下轉賣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2006119,由于奇振川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償還到期的欠款,畢中波遂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18,當法院在房產管理部門查詢奇振川的房產登記時,卻意外發現奇振川竟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了自己的女兒奇羽。為此,法院告知房產管理部門奇振川拖欠他人債務正在執行之中,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對其所發的房產證依法予以糾正。

2006118,房產管理部門作出《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奇振川在辦理過戶申請時,隱瞞對他人負有已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到期債務的事實,同時為使轉讓行為形式合法化,以換證為借口欺騙房產管理部門,將過戶日期提前至2004928。”因此,房產管理部門認為,奇振川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申請不實的行為,使這種不應予以登記的情形給予了過戶登記,并將過戶日期提前,遂依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出具《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依法注銷了奇振川過戶給奇羽的房屋所有權證。

巧打官司護產權

轉賣房產本來是奇振川逃避債務的一步妙棋,沒想到會被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注銷。對此,奇振川心有不甘,遂讓其女兒出面與房產管理部門打一場護房官司。20061219,奇羽不服房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將房產管理部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依法判決撤銷房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奇羽在訴狀中稱,2004年下半年,案外人奇振川將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給原告并辦理了過戶手續。2006118,被告向原告送達《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注銷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撤銷房產管理部門所作出的《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房產管理部門辯稱,奇羽與奇振川是父女關系。2006119,奇振川將房屋過戶給了奇羽(當時奇羽未到場),要求把過戶日期提前到20049月。20062月,法院告知被告奇振川拖欠他人債務正在執行之中,要求被告對所發的房產證依法予以糾正。被告認為,奇振川隱瞞已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到期債務并將過戶日期提前,是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申報不實行為。奇振川與奇羽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其非法取得的房產證依法應予以注銷。因此,被告注銷奇羽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21,法庭經審理認為,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和執行通知書并沒有對奇振川是否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進行認定,被告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對該事實認定的情況下,認定奇振川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顯然證據不足。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告在履行房屋權屬過戶登記時,不需要對申請人是否負有債務進行審查,故被告認定奇振川申請過戶時隱瞞到期債務,并依此認定奇振川申報不實顯然不當。被告作為頒證機關應按規定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過戶日期是否提前是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范疇,不能作為奇振川申報不實的事實依據。

綜上,被告未提供證據對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來證明奇振川申報不實,并依此為由作出《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遂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于2006118作出的《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畢中波在申請執行的過程中,得知奇振川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以低價私下過戶給了自己的女兒奇羽,同時了解到房產管理部門已對奇振川過戶給自己女兒奇羽的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注銷。沒想到奇振川竟讓自己的女兒奇羽又將房產管理部門告上了法庭,最終判決撤銷了房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注銷奇羽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欠債不還休想賣房子,畢中波決心再打一場官司。

轉賣房產終枉然

2007516,畢中波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將奇振川及其女兒奇羽一并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判決奇振川與奇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畢中波在訴狀中稱,2005518,他在法庭上就償還欠款問題與奇振川達成了協議,雙方約定奇振川應在2006218之前先償還原告10萬元,可第一被告卻為逃避債務,竟然于2006119串通其女兒即第二被告,將其房產以買賣的形式低價過戶給自己的女兒。第一被告無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串通其女兒惡意轉移財產,嚴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確認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奇振川和奇羽均辯稱,原告提出第一被告為躲避債務串通其女兒于2006119以買賣的形式,將房產過戶給第二被告沒有事實依據。第一和第二被告確實是父女關系,但雙方也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第一被告拖欠第二被告近30萬元,第一被告將房產過戶給第二被告,法律并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兩被告之間并不存在串謀,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受理后,分別于2007667189172008110進行了公開審理。在庭審的過程中,奇振川說是200512月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房產過戶手續,當時因奇羽沒有趕到,所以他就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乙方一欄替奇羽簽的字,契約上約定房屋面積為109平方米,成交價為11萬元。而房產管理部門則稱,奇振川在辦理過戶時要求將日期提前,奇振川辦理過戶時的完稅證、收費收據以及奇羽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日期均為2004928。在法庭上,奇振川稱自己借奇羽近30萬元,故用房抵償,但沒有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

2008221,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奇振川拖欠原告畢中波巨額債務,經調解結案,被告奇振川理應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被告奇振川在還款日期即將到來時將其房產以低價轉讓至其女兒被告奇羽的名下,并將過戶日期提前至20049月,致使債權人畢中波的權益得不到實現,其主上明顯帶有惡意。被告奇振川雖然主張與被告奇羽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未提供證據,且奇振川庭審中陳述有債務近30萬元,而房屋買賣契約上又標注11萬元,前后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所以,從兩被告父女關系及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中的時間、價格等因素綜合分析,被告奇振川與被告奇羽并未產生對價的房屋買賣關系,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屬為躲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故原告請求確認兩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綜上,法庭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奇振川與被告奇羽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無效。

一審宣判后,被告以其不存在惡意串通、沒有低價轉讓房屋以及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按照習慣不需要借據為由提出上訴。200863,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必須具備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具有主觀惡意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財產減少無清償能力等條件。

在本案中,奇振川當庭認可其與奇羽之間的房屋轉讓價格11萬元明顯低于該房屋的市場價格。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在房產管理部門現場簽訂的,當時奇羽不在現場,由奇振川代替奇羽簽了字。奇振川與奇羽之間的借款行為沒有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奇振川與畢中波之間已經存在大額債務的事實,訴訟中奇振川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不足以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為此,有理由認為奇振川與奇羽在房產管理部門現場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行為系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故在本案中,奇羽主張與奇振川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有效的訴訟理由不成能立。

即便是退一步講,即使有證據表明奇振川與奇羽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鑒于奇振川自始至終都沒有履行其與畢中波達成的還款協議,結合上述分析,奇振川所作出的低價轉讓房產行為已經構成對其他債權人權利的損害,故債權人畢中波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