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制定出臺全省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
作者:審判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08-07-09 瀏覽次數:1389
本網訊:為在全省法院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審判業績考評體系,科學評價一級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和法官的審判績效,增強考評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實效性,鼓勵爭先創優,日前,省法院制定下發了《全省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評辦法》)。《考評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全面考評。考評對象覆蓋全省中基層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和法官三個層面,實行兩級考評,即由省法院考評各中院,各中院考評轄區基層法院,各法院考核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和法官。考評內容方面,對一級法院設定有關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審判效果的15項考評指標,同時結合各審判業務條線的工作特點,將這15項指標細化分解納入各審判業務條線的考評;考評法官的指標分必考指標和參考指標兩個方面,并將法官的司法能力納入考評內容,同時賦予各部門(庭長)根據法官的日常業績表現,給予一定主觀評分,以平衡各法官之間因有關業績難以量化評價而帶來的差異。
二是著力解決突出問題。《考評辦法》充分體現了堅持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的基本要求,著重加強審判質量和審判效果方面的考評,特別加大對涉訴信訪工作的考評力度,著力破解涉訴信訪司法難題。《考評辦法》從治標與治本兩個方面設定考評指標。在治標方面,設定上訴率、被改判發回率、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行政一審撤訴率等指標,其權重占40%;在治本方面,設定申訴、申請再審率、再審率、進京上訪率、重點涉訴信訪案件訴率等指標,其權重占37%。此外,還針對當前一些法院執行指標虛高的突出問題,專門設定“執行終結結案率”并作為逆向指標,用于控制過度適用終結執行結案方式的行為。
三是堅持科學考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堅持尊重審判規律。《考評辦法》的指標設置,以全省法院統一指標體系為基礎,但有所取舍。統一指標體系指標的功能主要用于分析評估審判工作,有的指標只能用于分析評估而不能用于考評,否則,會違背審判規律帶來負面效應,如有的法院將統一指標體系中的“結收比”、“‘四項案件’未結案率”和“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等指標直接用于考評,引發歲末年初人為阻滯收案、不切實際片面壓降“四項案件”數以及違規扣除審限等錯誤行為,《考評辦法》未將這方面的指標納入考評。二是堅持尊重客觀實際。根據審判部門的業務特點,分別設定考評指標,不搞一刀切。如考慮到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刑事審判業務部門不考評上訴率。由于基層法院審監庭主要承擔審判管理工作,案件審判任務少,《考評辦法》規定對其暫不作考評。三是科學設定考評計算方法。《考評辦法》采取最高法院評估指標體系所規定的冪函數功效系數法,將不可以直接相加的正、負方向指標值轉換為可直接相加的評估值。該方法經最高法院反復論證,而且在當前地方政府業績評價中也使用普遍,較為成熟、科學并得到普遍認可,且比其他計算方法更加節省時間。
四是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考慮到蘇南、蘇中、蘇北基層法院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人案矛盾、審判工作發展等方面的差異,《考評辦法》規定,中級法院考評基層法院及其各審判業務部門時,可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適當增加考評指標或調整指標權重。各級法院考評本院法官時,可從考評審判業務部門的指標中,選取確定有關指標用于考評法官個人。《考評辦法》同時規定,省法院要根據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發展和中心工作的變化,及時調整考評指標及其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五是突出激勵約束導向。《考評辦法》將考評結果作為中、基層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參加上級法院評比表彰的主要依據,作為法官晉級晉職、獎先評優、立功受獎等的主要依據。同時規定,考評得分排在全省中級法院后二位的中級法院及其院長、排在本地區末位的基層法院及其院長以及排在本條線后三位的審判業務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參加上級法院及其他上級機關的綜合性評比表彰,鼓勵和引領各級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爭先創優,避免被淘汰。
開展審判績效綜合考評,也是省法院深化審判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相信隨著《考評辦法》的施行,各級法院審判管理的輻射帶動作用會更強,抓手力度會更大,這必將有力地推進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