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民三庭成功調處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件
作者:民三庭 發布時間:2008-07-09 瀏覽次數:884
本網訊:2008年2月,省高院民三庭受理了張茂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件。該案先后經過沛縣法院、徐州中院一審、二審、重審、再審四次審理,歷時5年之久,雙方積怨較深、情緒十分激動。民三庭受理此案后,承辦人袁滔法官多次進行服判息訴談話,并與民三庭專職副書記王建平同志一起親赴當地進行調解,最終于近日成功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系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再審申請人張茂舉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承辦人在做了多次息訴服判工作后了解到申請人張茂舉之所以不斷申訴,是由于被申請人又在沛縣法院提起了與本案相關的另一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并要求10萬元的賠償數額。張茂舉認為其根本無賠償能力,所以才就本案再次提起申訴。承辦人考慮到如果本案僅僅一駁了之,申訴人肯定還會為了另一案的審理,而繼續對本案進行申訴,無法真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是在每天都有庭審的緊張狀況下,擠出時間親赴當地進行調解。經事先溝通協調,調解時得到了當地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最終,承辦人從切實保護受害人利益出發,綜合考慮調解方案的可操作性、平衡幾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成功促成幾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申訴人張茂舉撤回對本案的再審申請,兩個案件均得到圓滿的處理。
從本案成功調處可以總結出以下的調解經驗:一是調解方案必須切實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二是隨著調解工作的進展,根據當事人能夠解決糾紛的實際能力,適時調整調解方案,使方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三是在時間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法官如果能親赴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往往能感動當事人,增加調解的成功率;四是調解工作如果得到基層法院積極配合與支持,調解成功率會大大提高。因為基層法院對當地的情況比較了解,能更好地與當事人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