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睢寧法院始終注重強化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形成了一套實用、有效的調解方法和技巧,該院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年年上升,由2004年度40.15%,上升到今年上半年84.07%,取得了調解多、上訴少、申訴少、發改少、社會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

一、建立鼓勵調解的激勵機制

該院修訂了《審判流程管理實施細則》和《審判工作量化考核辦法》兩項規章并制定了《關于強化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調解激勵機制,將案件調解率作為評價法官辦案質量的重要參考指標,對調解能手予以一定獎勵,營造內部調解動力機制。每年初,該院與各業務庭及法官簽訂全年審判目標責任狀中,把民事案件調解率作為法官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從制度和管理上保證調解在案件審理中的落實和運用。同時,按照責任管理目標與考核辦法,每季度對各個庭及審判人員進行排序考核,在年終評先時,都將調解結案率作為考核目標和評先、評優的重要業績數據之一。

二、深挖法官助理調解能力

該院一方面采取了一種開放式的管理方法,最大限度的發揮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以及主觀能動性,運用送達調解、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后調解、宣判前調解等各種方法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另一方面,還注意正面引導法官助理的調解活動,定期對法官助理的調解活動進行檢查,防止出現違法調解,違法辦案的情況。

該院民商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具體程序是,首先,由法官助理與當事人聯系、接觸、組織證據交換和主持庭前調解,使一部分案情相對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這一階段即能調解結案。其次,對于調解有些困難的案件,則由法官助理將案情及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及時向法官匯報,法官適時介入調解,法官與法官助理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從法理、情理對爭議雙方進行勸解開導,往往能讓他們更加信服調解意見,這樣又促進了相當一部分案件的順利調解。再次,必須開庭的案件,助理參與庭審,通過庭審把自己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與法官作一比較,更好地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選取更好角度庭后再調,如當事人原先認為助理有偏見,庭審中可能會發現法官和助理的看法一致,增加認同感,提高案件調解率。

三、發揮法庭調解陣地作用

該院四個法庭的調解工作均處在全市領先位置,其調解工作各具特色,形成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局面。該院李集法庭的調解率一直遙遙領先,他們在長期的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創造出了“四心調解”和“上門調解”方法。“四心”即: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做到耐心,關注矛盾變化做到細心,排憂解難做到誠心,評判是非做到公心。憑此“四心”,他們創造了許多調解上的奇跡。“上門調解”即是利用法庭的便利條件,隨時隨地上門為老百姓調解案件。凌城法庭在調解案件中總結出了“七個善于”的調解經驗。“七個善于”即:善于傾聽、善于明法說理、善于“把脈”、善于勸勉和激勵、善于發揮代理人和基層組織的積極作用、善于把握調解節奏和善于“拍板”。

四、挖掘人民陪審員的調解作用

人民陪審員是從基層選舉出來的,能最大限度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廣泛的體現民情民意,他們參與調解更符合“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調解理念。該院要求普通程序案件除了不宜陪審的案件由院長審批外,一律使用陪審員參與庭審和調解。此外,對涉府、涉企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旁聽和調解,做到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統一,這樣有利于消除當事人認為法院官官相護的想法,從而進一步提高了法院調解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