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實施執行督導制度明確四類“人”
作者:寧紅 發布時間:2008-07-07 瀏覽次數:900
本網蘇州訊:今年以來,為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平江法院結合“廉潔司法示范庭”創建活動,實施執行案件督導制度,確立四類人從執行案件的立案、執行到結案的全過程進行輔導、監督,從而全面推進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一是確立執行立案輔導人。在立案大廳執行指導窗口,由專門法官對申請人進行指導并解答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疑惑。立案階段及時向當事人發放執行風險提示書,全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階段的權利義務和執行風險,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在送達執行令的同時,告知當事人執行員、執行合議庭及聯系方式,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及時行使和執行過程中的聯系暢通。
二是確立執行案件通報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確定承辦執行員為案件情況的通報人,就如下事項同向當事人進行通報:一是對被執行人申報、申請執行人舉證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核查情況,二是查找、控制處分被執行財產的情況,三是案件的執行進度,四是委托執行的事項,五是對執行當事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三是確立執行案件督辦人。首先,執行局局長是案件的第一督辦人。如當事人認為承辦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申報、申請執行人舉證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核查不力的,查找、控制、處分被執行人財產不力的,案件執行進度未按流程要求進行的,對執行當事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未公開的,可申請局長對案件進行督辦,局長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必須及時對當事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解,并在七日內答復申請人。其次,審管辦作辦督辦人就在對案件進行流程監控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審判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相應案件進行督辦。第三,紀檢監察部門作為督辦人根據當事人反映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督查。
四是確立執行案件陪執人。對社會普遍關注或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法院決定或經當事人申請,可邀請人大代表或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執行。作為案件的陪執人,人大代表或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同時,對承辦執行員的執行行為也進行監督,從而最大程度地增加案件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