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姜蘇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本案所涉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200711月至20107月間,射陽縣臨海鎮中五居委會個體工商戶姜蘇玲在射陽縣境內,先后以華東(鹽城)農產品交易中心的工程項目、做二手車生意、做大蒜苗生意等需資金周轉為名,詐騙作案22起,共騙得被害人田某、嚴某等人民幣計2277500元,所騙贓款均被其用于償還債務及生活揮霍。

 

被告人姜蘇玲于201072日夜外逃,2011111日在蘇州市昆山市花橋鎮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蘇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姜蘇玲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姜蘇玲沒有虛構事實,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經查,被告人姜蘇玲以并不存在的工程開發需資金等借口向他人借取巨額現金,用于還債和揮霍,其后又出逃外地,有被告人以前的多次供述、有受害人及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其非法占有故意明顯,虛構事實成立,詐騙犯罪足可認定。被告人姜蘇玲還提出其借貸均屬高利貸,且利息均從本金中扣除,經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有其所出具的借條證實,其所稱高利缺乏依據,即便有高利部分,也只是超出法律規定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其所給付的利息,被害人認可部分,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已從本金中扣除;被害人未予認可部分,因被告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即使定罪,應定為非法集資罪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法對被告人姜蘇玲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