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經過三次庭審三次調解,妥善處置了一件遺產糾紛案件,雙方矛盾最終在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中得以解決。

 

父親再婚前贈房,女兒為過戶公證

 

事情起源于2009年,家住南通開發區的王某在與后妻張某結婚之前,與女兒小王簽訂了贈與協議,將自己名下的兩套房產贈與給女兒小王,但是卻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在婚后不久,王某在一次工傷事故不幸身亡,身后留下的賠償款由妻女二人支配償還了房屋貸款。王某的父親老王可憐孫女的遭遇,便與孫女小王又辦理了繼承公證,放棄了自己的繼承份額。

 

繼承公證存瑕疵,女兒繼母爭房產

 

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老王遺產和小王進行各半繼承。按照大眾觀念,張某與老王結婚僅兩年,要求獲得如此高的繼承份額從情理上講似乎是無理的,但從法理上講卻又是合理的。張某之所以能夠如此主張,主要在于王某在贈與房產時沒有及時過戶,從物權法角度來講,該兩套房產仍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而之后孫女小王在與爺爺老王簽訂的繼承公證書中,將該房屋列為遺產,對本該屬于自己的權益進行了二次處分;而爺爺老王在表明放棄自己的繼承份額的同時,卻沒有明確將該繼承份額歸誰所有,留下了一定的瑕疵,因此張某才可以根據繼承人身份以及上述事實,要求房產和剩余部分錢款進行各半繼承。

 

法官居中衡利害,情法并用化糾紛

 

如果支持張某,并不利于案涉糾紛的化解,甚至會造成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偏離。承辦法官在調處過程中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方式上多管齊下,密切聯動,牢固樹立調解中心理念,在法庭訴訟過程中進行多次調解,同時又連同街道大調解中心多次組織當事人協商,并委托大調解中心的調解員進行訴訟外調解,在權益平等保護方面情法并用,以理服人。通過多次電話調解、面對面溝通方式扭轉了張某的強硬態度,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王對張某一次性金錢補償,張某放棄對王某的遺產繼承權,真正實現了息訴寧人。(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