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貸款” 火燒銀行獲刑罰
作者:王震 趙帥 發布時間:2011-03-01 瀏覽次數:581
因不滿他人用自己的名義從信用社貸款,先是要挾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揚言火燒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時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義從睢寧縣農村合作銀行某支行貸款10萬元為由,于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因不滿他人用自己的名義從信用社貸款,先是要挾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揚言火燒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時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義從睢寧縣農村合作銀行某支行貸款10萬元為由,于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