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他人用自己的名義從信用社貸款,先是要挾信用社自焚未果,后又揚言火燒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時制服。

 

被告人朱某以他人用自己名義從睢寧縣農村合作銀行某支行貸款10萬元為由,于2010979許,用事先準備好的裝有汽油的塑料瓶向自己身上傾倒,手持打火機不斷打火,到該行信貸部和營業大廳揚言自焚,見無效后,朱某又拿裝有汽油的塑料瓶到信貸部揚言要火燒銀行,后被民警當場制服。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