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亭湖法院審結一起因顧客就餐時跌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今年10月份,陳女士與家人一起到某飯店就餐。用餐途中陳女士去飯店洗手間,因地板有水漬未及時清理,陳女士摔倒在地,隨即被送進醫院,經醫院診斷為腿部骨折。隨后,陳女士辦理了住院手續并進行了手術治療,前后共花費治療費、營養費等近2萬元。因就賠償事宜與飯店未達成一致,遂訴至亭湖法院。

 

法院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有保障義務,即使經營者已經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已做出明確警示,但若沒有盡到全面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經營者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陳女士因飯店未及時清理地面的水漬和油漬而滑倒受傷,飯店應當負主要責任。同時,由于陳女士在去洗手間途中見到“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后未盡注意之責,存在一定的疏忽,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飯店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陳女士近6萬元,陳女士自負30%的損失。

 

在這里,也提醒市民在消費場所一旦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應當盡量在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防止在訴訟中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獲得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