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未入已成分飛燕 窩火丈夫無奈討彩禮
作者:海明 發布時間:2008-06-26 瀏覽次數:2002
本網鹽城訊:響水縣的
2007年初, 25歲的王先生與比他小兩歲的楊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兩人訂親時,王先生的父母給了楊女士16000元彩禮錢,并給其6000元用于選購結婚物品。 王先生與楊女士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后,在親友的祝賀聲中,兩人步入婚姻殿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婚禮次日,小兩口為結婚儀式中出現的問題爭得面紅耳赤,急得說不出話的王先生揚起了拳頭。心存隔閡的楊女士不顧親友勸阻直奔回家。
一氣之下回娘
響水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領取結婚證并舉行婚禮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故法院對此請求予以支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