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離婚案件,因為原告在起訴前提前支取了存在某銀行的存款,導致庭審中無法查明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不延期審理。最后,在查詢清單面前,原告的“小伎倆”被拆穿,只能放棄不屬實的主張,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2011118,原告冷某向鎮江開發區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王某離婚。在舉證期限內,被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法院根據王某提供的線索將原告冷某名下在某銀行的4100元存款予以凍結。庭審中,原告冷某稱4100元存款是其姐姐存在他名下的錢。被告王某則提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大概有五、六萬元的存款,此款以原告的名字存在某銀行。原告冷某承認存款的數額為50000元,但是存款屬于原告母親,冷某僅是代其辦理相關存、取款手續。對于原告冷某的辯解,被告王某沒能提出反駁的證據。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決定延期審理此案,并到實地查詢冷某的存款情況。經查詢,20105月至12月,原告冷某名下存在某銀行的存款一共為三筆,共計人民幣50000元。2011116,三筆存款全部由冷某取走,取款時間為起訴前兩天。

 

面對確鑿的證據,原告冷某放棄了50000元存款是原告母親或姐姐所有的主張,并申請法庭調解。在法官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被告王某放棄分割上述54100元,并愿意將個人所有部分作為婚生子的撫養費,交由原告冷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