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年來,鹽城亭湖法院審監庭著眼于穩定,著眼于和諧,充分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積極探索再審案件審理方式,堅持調解優先的審判理念,確立案結事了的調解原則,尋求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在做當事人服判息訴和審理裁定的民事、經濟、行政再審案件、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案件的化解工作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07年以來,全庭受理申訴再審案件8件,調解或撤訴7件,調撤率達88%;抗訴再審5件,調解或撤訴結案2件,調撤率達40%,調撤案件實現了100%的案結事了。

一、確立調解優先的審判理念。一是在學習培訓中注重引導調解優先;二是出臺專門性獎勵制度,設立調解之星、辦案能手等多項獎勵,激勵倡導調解優先;三是考核檢查中督導調解優先,把調解結案和判決結案進行分類考核。

二、確立案結事了的調解原則。向當事人釋明、分析調解和判決的利弊,制訂案結事了的調解方案,促使當事人接受和選擇調解結案的方式。

三、確立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一是案外問題案外調,積極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切實解決當事人案外的、合情合理的實際需求;二是案內問題案內調,首先協助執行環節調,實現再審案件與原審申請執行案件的統一解決;其次,協助二審調,再審案件在上訴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上級法院做好上訴案件的調解工作,努力促成二審協調解決案件;再次,邀請檢察調,對抗訴再審案件注重與檢察的溝通和聯系,努力實現抗訴案件的調解結案。

四、確立調解結案的回訪制度。對再審調解結案的案件,通過走訪當事人所在社區、企業、村組,了解掌握結案后的實際現狀,向當事人發放調解結案社會效果登記表,鞏固調解結案成果,擴大調解結案的社會影響,促進更多的社會群眾對法院調解工作的認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