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三管齊下”狠抓執行款物管理工作
作者:瞿建華 發布時間:2008-06-18 瀏覽次數:995
本網南通訊: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法院執行款物交接管理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執行款物管理的公開透明,規范執行款項發放程序,促進執行工作廉政建設的開展,南通中院認真執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交接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南通的實際情況,從三個方面狠抓執行款物管理工作。
一是執行款項一律由法院財務科建立專款臺賬,統一收存和發放。該院《執行款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員收到執行款項后,在回院的24小時內應及時將執行款項交本院財務科管理,嚴禁個人私自保管執行款項。外地執行款項一般應當通過銀行賬戶發生往來,如果銀行下班后或休息日等特殊情況下必須辦理現金交付的,交接雙方都至少有兩人以上參與辦理款物交接,并應當在法院款物交接單上及時簽名。從而避免了因款項長時間滯留在執行員手上造成的廉潔方面的問題。
二是對向申請執行人兌付執行款和財務部門辦理付款業務作了期限的規定。該院規定,向申請執行人兌付執行款,應當在執行款已進入執行專戶后五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交接手續,通知付款時,應當由執行員開具“保管款領據”,在收款人簽字蓋章基礎上,報經執行長、局長逐級審批簽名和加蓋執行局印章后,交付財務科核對發放,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后,一般應當在當日完成款項撥付。通過對辦理業務期限的規定,提高了執行效率,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執行款項交接過程中,執行局與院財務部門的相互溝通與協調作了明確規定。該院規定,執行局通知財務科劃款,應當填寫保管款領據,包括執行案號、兌付時間、案由、保管款來向、保管款去向、支付幣種及支付方式等,對財務人員不清楚的事項,執行人員有說明和解釋的義務;財務部門應于每季度末向執行局通報執行款項的進出情況。
該院通過《執行款物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使執行款物的發放管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形成了專人專戶、專款專付、人款分離、轉收入賬、專戶支付的格局,使執行局與財務科在執行款物的收訖、發放上相互監督制約,有效地防止了占用、挪用執行款物等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