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原告周某與被告邱某婚后生一女婷婷(化名),現年14歲。2007年1月,雙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婷婷由父親邱某撫養,婷婷上初、高中期間由母親周某照顧,父親邱某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原告周某以邱某未按時給付撫養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邱某自2007年6月起至婷婷獨立生活時止每月給付800元撫養費。2008年6月2日,該案經通州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的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婷婷由母親周某撫養,父親邱某自2008年6月起每月給付撫育費800元,母親周某對父親行使探視權給予方便。這是通州法院首次由少年庭審理的“涉少”民事案件。
為了更好地滿足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的審理。通州法院決定自5月21日起,該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統一歸由少年法庭審理。這標志著該院少年法庭的功能由“單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庭”轉向“以未成年人為案件主體和服務對象的專門化的綜合審判庭”。今后該院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為未成年人的案件,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追索撫育費、變更撫育關系案件,確認收養關系案件,生身父母確認案件,案件,校園傷害賠償案件,探視權、監護權等民事案件;未成年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等原告為未成年人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