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堅持民事案件“四必調”構建和諧促發展
作者:陳廣春 朱海俊 發布時間:2008-06-03 瀏覽次數:927
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濱海法院十分注重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把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保穩定的重要舉措,始終堅持“四必調”,收到明顯成效。1-5月份民事案件調撤率為79.68%,列全市法院前列,案件上訴率、上訪率較去年同期下降42.8%和51.3%。
一是立案前必調。該院設立了訴前調解速裁中心,堅持當事人自愿合法、節約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標的不大,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的糾紛,由熱衷于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有豐富調解經驗的離退休老法官、司法老干部、工會老同志等進行訴前調解,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庭審前必調。根據案情可以在答辯期間,采用電話、信息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等形式,力爭調解方式多元化。除由承辦法官調解外,采用合議庭集中調解,庭長參與調解,分管院長出面協調等手段進行調解。
三是訴訟中必調。在庭審期間,由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根據案情查明的事實適時組織調解,把調解貫穿于庭審活動的全過程,化解審判壓力,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辦案效率和效果。
四是判決后必調。在送達判決書的同時,仍進行一次判后答疑,耐心釋法,使當事人知道敗訴的道理,促使當事人轉變原來的想法和觀點,再進行調解。真正化解了百姓之間、官民之間的恩怨,促進了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